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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9日公布 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2007 年 12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 56 号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 月3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公安部、网信办、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环境保护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2月5日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广告法》、《枪支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资质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物品相关工作的教学、科研、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包括:(一)经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的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二)经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经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六)经国务院核材料管理部门核发《核材料许可证》的核材料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单位;(七)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弩制造企业、营业性射击场,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管制刀具制造、销售单位;(八)从事危险物品教学、科研、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技术服务企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物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第五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第六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第七条 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者未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提供接入服务。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网站接入服务。第八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第九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一)购买民用枪支、弹药应当持有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三)购买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零售单位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个人消费者应当向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购买。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零售单位和个人购买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四)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证明。(五)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六)购买核材料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务院核材料管理部门核发的《核材料许可证》。(七)购买弩应当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许可文件。(八)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应当持有所在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且匕首仅限于军人、警察、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购买,三棱刮刀仅限于机械加工单位购买。(九)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内容。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第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主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许可、登记备案、信息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互联网上违法违规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和利用互联网从事走私、贩卖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监管,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净化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严格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发布的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应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等资质材料;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二、认真审查拟接入互联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拟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网站主办者,应当向网站接入服务商提交销售单位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副本复印件,并在网站上公布销售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编号。对发现无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网站,网站接入服务商应当暂停接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报告。三、认真清理互联网上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清理互联网上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销售信息;网站接入服务商如发现网站含有属明显违规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删除清理、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网站主办者应当加强对网上虚拟社区、论坛的管理,认真审查发帖内容,如发现信息含有属明显违规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应当及时删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四、加强对互联网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监督检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在互联网上发布违法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网站主办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网上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第四条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第八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第九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第十四条 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第十五条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2004年6月10日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九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第十四条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章 安全监督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部 长 蔡 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第三章 内容准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财务购买蓝队云产品,需先充值预存款到蓝队云会员账户上后进行购买,目前支持的充值方式为:线上充值和线下充值。预存款也可进行提现。A、线上充值(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点击左侧导航栏“用户中心”--“财务中心”--“充值中心”--“在线充值”--“线上充值”。可选择支付宝、微信、银行卡、信用卡进行充值。温馨提示:1、充值最小金额1.00元,充值金额必须为整数;2、支付过程中浏览器会有几次跳转,支付完成之前请勿关闭浏览器,否则可能造成支付失败;3、支付二维码无法长按图片识别图片中的二维码支付,只能直接扫码,或将二维码下载到手机中,从相册选取图片扫码支付。4、如充值后款项没有到账,请联系在线客服帮助处理,或提交工单。 B、线下汇款(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点击左侧导航栏“用户中心”--“财务中心”--“充值中心”--“线下汇款”。可选择支付宝或银行卡进行汇款。温馨提示:1、充值最小金额1.00元,充值金额必须为整数。2、线下汇款后根据银行到账信息由蓝队云官方审核汇款信息,审核成功后金额立即充值至会员账户余额中。3、如充值后款项长时间没有到账,请核实汇款信息,如有疑问请联系在线客服或提交工单帮助处理。收支明细收支明细是为了直观的查看财务信息,在收支明细中可以查看流水单号、收入、支出、余额、交易日期、交易方式、来源/用途。进入蓝队云官网首页,点击“控制台”--“财务中心”--“收支明细”。订单管理订单管理能有效的记录订单详细情况,在这里可以清晰的看到订单号、产品名称、订单金额、创建时间、状态以及来源/用途。在“操作”中点击“查看”,即可对所购买产品进行详细的查看,包括产品名称,配置、购买的时长以及费用。可进入“控制台”--“财务中心”--“订单管理”进行查看。注意事项:未支付订单有效期为15分钟,若未及时支付,系统将自动取消订单,该订单将无法再次发起支付。发票管理发票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三联式的。在蓝队云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票面的税额抵扣6%的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两联式,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仅作为报销凭证。(注:发票金额必须大于500才能申请发票。)发票申请步骤:1、发票申请进入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财务中心”--“发票管理”--“发票申请”--“合并开票/批量开票”。用户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合并开票或者批量开票,合并开票是将所有消费订单合并在一起开发票,建议选择合并开票,若用户要自己选择需要发票的产品,可选择批量开票。2、合并开票点击合并开票,跳出发票申请界面,按要求填写内容,*项为必填项目。a、选择发票信息,点击新增发票信息,可选择开具的发票类型为个人或企业。选择个人时,发票抬头须填写个人真实姓名。需选择企业时,发票抬头须填写公司名称。发票类型可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仅需填写税务登记号。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填写以下信息(*为必填项目)并上传相关的证明文件。b、选择收件人信息可选择已有的收件人信息,也可选择新增收件人信息,按要求填写信息,填写完毕点击确定即可(*项为必填项)。c、确认其他信息依次填写完信息后,点击保存可跳出以下界面,点击确定即可。3、批量开票进入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财务中心”--“发票管理”--“发票申请”。勾选需要申请的产品发票,点击“批量开票”,其余操作同上。 注:(1)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需提供信息:发票抬头及一般纳税人识别号。(2)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需提供信息: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需加盖公章)。说明:若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请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可提供在税务局网站查询的带网址的截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需加盖公章)4. 查看发票申请进度,关注发票邮寄进度。发票申请之后,可以在“发票管理”--“发票列表”中查看审核进度;新购订单申请发票将在五天退款期之后审核;如发票还未审核开票,您也可以直接取消发票申请,取消成功之后此次申请作废。 注意事项以及规则1)可开发票金额为订单实际结算金额(可累计多个订单);发票金额须大于500元才能申请发票;2)发票申请时间限本年份(如购买产品为2019年12月31日前,则在2020年无法进行发票申请),若有需要请及时申请发票,以免造成损失;3)每个订单只支持申请一次发票,同一台服务器下的发票抬头必须保持一致;请仔细核对发票信息,一旦申请成功并开具发票,将不再支持作废重开或补开,如因信息选择错误导致的发票开具、邮寄出错,将由客户自行承担。4)发票申请提交后,蓝队云将在3-5个工作日(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审核并邮寄;不同地区的邮寄到达时间可能会有不同,请耐心等待;5)请放心填写发票信息,蓝队云不会将这些信息对外披露或向第三方提供。退款管理1、五天无理由退款登录蓝队云官网,“控制台”下点击“财务中心”--“退款管理”--“五天无理由退款”即可进行退款申请,每个会员账号仅允许退款产品1台,请谨慎操作。退款步骤1) 选择退款产品为云服务器或着为虚拟主机,点击产品栏最右侧的申请退款。2)填写退款验证方式2、退款前请确认数据是否已备份,若是则点击确定,否则点击取消;点击确定后,款项直接退回至用户蓝队云账户中,用户可选择继续购买或者提现;退款后,用户可在退款记录中查看退款结果。 3、支持退款产品:新购包年包月云服务器;新购包年包月云虚拟主机。 4、退款金额:a、退还实付金额,已使用代金券不退还;b、活动期间购买的云服务器产品退款后,赠送的礼品将清零(代金券、延长服务期限等),若赠送代金券已使用,系统将根据用户已使用的代金券金额从退款金额中扣除。 5、退款时间:a、认证会员:提交退款申请后,款项将自动退至用户的蓝队云账户中,用户可以直接前往用户中心查看;b、未认证会员:提交退款申请后,经工作人员审核,款项将直接退至用户的蓝队云账户中,退款在提交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可以直接前往用户中心查看。温馨提示:1)蓝队云承诺自购买之日起,5天无理由退款;2)每个用户只允许退款产品1次;3)未申请发票时可申请退款;4)普通会员:提交退款申请后,经工作人员审核,款项将直接退至用户的蓝队云账户中;可通过实名认证,成为实名会员;5)实名会员:提交退款申请后,款项将自动退至用户的蓝队云账户中;6)在提交退款申请前,请确认服务器内数据已经迁移完毕,退款申请通过后,系统将自动回收释放云服务器。 6、退订记录提交退款申请后,用户可通过退订记录查看提交退款的审核状态以及退款结果。优惠券管理可在蓝队云官网“控制台”--“财务中心”--“优惠券管理”下对优惠券进行查看,可看到可用优惠券以及到期时间,可查看全部优惠券或分开查看每一种产品对应的可使用优惠券,优惠券需在指定时间内使用,到期无效。 在会员中心首页也可查看可用优惠券以及可用代金券情况。用户财务转出用户可将当前账户内的金额转出至其他的用户名下,在“财务中心”下点击“用户财务转出”,该过程需要利用手机号码验证用户真实性,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完毕提交即可(注:转出金额只能为整数)。 代金券可在“控制台”--“财务中心”--“代金券明细”中查看相关代金券的使用情况。1、获得途径蓝队云官方活动会不定期开展赠送代金券活动。 2、使用途径可在订单结算时,选择代金券结算使用,抵扣等额现金。代金券可用于购买、升级、续费云服务器、虚拟主机以及数据库,可与优惠券一起使用抵扣金额。 3、代金券规则a、蓝队云代金券仅用于支付蓝队云平台订单支付时,抵减应支付的订单金额,不能进行兑现或用于其他用途。b、代金券有满减、次数限制、支付场景等属性时,请依照属性使用。c、代金券失效后,未使用的余额无法使用。d、使用代金券支付的订单,发生退款时,代金券支付的部分不予返还。代金券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后,代金券自动失效。 4、注意事项a. 使用代金券抵扣金额购买的产品,如发生退款,已使用代金券作废,不支持退回;b. 纯代金券购买的产品不支持退款;c. 代金券有效期以获得代金券时规则为准,如超过有效期未使用,代金券作废。 常见问题1、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2、什么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两联式,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提供发票抬头即可。开票对象:个人或不能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的企业单位。3、是否支持财付通、花呗、手机卡充值支付?您好,不支持财付通或者手机卡充值,平台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信用卡充值。4、提现是原路返回吗?是否支持提现至微信?您好,提现不是原路返回,不支持提现至微信,目前只支持提现至与实名认证名称一致的银行卡或者支付宝中。5、是否支持开电子发票?您好,目前不支持申请电子发票,只支持申请纸质类发票,请至蓝队云官网“控制台”--“财务中心”--“发票管理”--“发票申请”中自助申请。6、申请发票是否收取快递费用?您好,申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收取快递费用。7、无法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可否开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管理条例,企业在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出具相关一般纳税人资质等有效证件后才能办理。不能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的用户可以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8、一个服务器同一订单是否可以开多张发票?您好,一个订单只能申请一张发票(金额需在500元以上才能申请发票),发票金额以您实际消费金额为准。
会员注册1、进入蓝队云官网,单击右上角免费注册按钮;(如图所示)2、填写相应的注册信息,阅读《蓝队云服务协议》单击注册;(如图所示)3、输入您的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完成验证后,注册成功。注:手机验证码会以手机语音的方式进行通知,验证码失效时间为五分钟。完善信息为了您更好的使用蓝队云产品跟保证您的账户安全,建议您尽快完善以下信息:邮箱绑定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左侧选择”账号设置”-“安全设置”选择“邮箱绑定”进行设置,输入常用邮箱-发送验证码,然后输入邮箱所收到的验证码,绑定成功。(如图所示)邮箱认证绑定后可用于邮箱找回密码、接受订单提醒等,保障您的账户更加安全。密保问题设置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左侧选择”账号设置”-“安全设置”选择“密保问题”,选择不同的三个密保问题输入答案,点击“保存密保”,即设置成功。(如图所示)设置密保问题可以进一步提升您的账户安全性,是您找回登录密码的方式之一,密保是后期修改手机号码以及账号申诉的凭据之一,请妥善保管,请勿泄漏。会员登录登录步骤1、 进入蓝队云官网首页,点击右上角“登录”,跳出如下登录页面。2、 填写注册用户名/手机号或者已认证邮箱、密码。3、 登录成功,进入到用户中心首页。(如图所示)会员认证实名认证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所有使用互联网接入和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客户都要进行实名认证。未实名认证客户,业务使用将受限,请购买产品前先进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须知本平台目前只支持进行个人实名认证,企业实名认证1. 每账号有1次免费认证机会,最多有5次认证机会(超出费用 按每次 1.50 元收认证手续费,认证费用用于支付三大运营商及银联实名认证接口费用),次数用尽则该账号无法继续认证2. 请确保姓名、身份证号码完全正确,请勿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否则会认证失败3. 注册手机号必须属本人所有,请勿使用他人手机进行注册,否则认证会失败,如果非本人手机号码,请先修改手机号再进行实名认证4. 请勿使用虚假信息认证,否则蓝队云有权注销您的实名认证申请5. 蓝队云会加密保存您的认证资料,绝不会泄露用户隐私,请放心认证6. 所填写资料仅用于实名认证,不会开通其他任何附加服务,蓝队云工作人员不会向您索要短信验证码,谨防上当。操作步骤:个人实名认证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账号设置---实名认证---个人认证---填写资料内容(*必填)---点击下一步。(如图所示)3、确认信息无误之后勾选确认后点击认证。(如图所示)4、个人认证是直接通过的,确保信息无误就直接认证通过。(如图所示)企业实名认证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账号设置---实名认证---企业认证---填写资料内容(*必填)---点击下一步。(如图所示)3、上传清晰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正面/反面---点击下一步。(如图所示)4、企业实名认证提交后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扫描成功后---手机端显示蓝队云公众号---点击关注---显示成功绑定会员----电脑端点击下一步即可。(如图所示)5、验证成功后,等待审核,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认证。实名认证信息需为本人信息,如使用他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根据《蓝队云服务协议》,蓝队云将有权向您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并保留取消您会员资格并随时结束为您提供服务的权利,蓝队云对此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及不利后果。账号管理密保问题设置密保问题可以进一步提升您的账户安全性,可以用来修改绑定手机号以及登录密码。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点击右上角“控制台”—“账号设置”—“安全设置”; (如图所示)3、找到密保问题,点击“立即启用”;4、选择密保问题进行设置,设置完成后”保存密保”,即设置成功。(如图所示)邮箱绑定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点击右上角“控制台”—“账号设置”—“安全设置”;3、找到邮箱绑定,点击“立即启用”;4、输入常用邮箱,发送验证码,验证成功之后即可完成邮箱的绑定。(如图所示)邮箱修改1、 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 点击右上角“控制台”—“账号设置”—“安全设置”;3、 找到邮箱绑定,点击“修改”; (如图所示)4、 选择验证方式(三选一即可)。(如图所示)邮箱验证a.点击“邮箱验证”,发送验证码,验证成功之后点击“下一步”;b.输入新的邮箱—发送验证码—点击“绑定新邮箱”,验证成功之后,即可完成新邮箱的绑定。密保验证a、点击“密保验证”,填写密保答案进行验证,点击“下一步”;b、输入新的邮箱—发送验证码—点击“绑定新邮箱”,验证成功之后,即可完成新邮箱的绑定。更换手机1、 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 点击右上角“控制台”—“账号设置”—“安全设置”;3、 找到手机绑定,点击“修改”; (如图所示)4、选择验证方式,三选一即可(如图所示)修改密码安全性高的密码可以使帐号更安全。建议您定期更换密码,设置一个包含字母,符号或数字中至少两项且长度超过6位的密码。修改流程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点击左侧“账号设置”-“安全设置”-“修改密码”;3、输入原密码及新密码,新密码需8-20个字符组成,包含数字、字母及标点符号。(如图所示)温馨提示:密码设置8位及以上,由字母、数字或特殊符号任意组成,安全性最高,不要用手机号、电话号码、生日、学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密码作为登录官网的重要凭据,请牢记密码,请勿泄露。账号注销账号注销须知蓝队云会员账号是享有蓝队云服务的身份识别依据,并有权利在接受蓝队云提供的服务时获得蓝队云的技术支持、咨询等服务,会员账号一旦注销,无法恢复,请谨慎操作。操作步骤: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点击左侧“工单管理”-“选择相应问题”-“提交工单” – “填写表格” – 等待蓝队云负责人操作;(如图所示)常用地址设置常用地址是一个地址簿管理;添加常用地址,可方便后期申请发票、合同或申请/购买幕布时一键选择,无需每次申请时都重新填写地址。1、 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 点击“控制台”—“账号设置”—“常用地址管理”;3、 点击“新增地址”,填写常用地址信息,点击“确定”。 (如图所示)工单管理工单概述专业的售后工程师团队为您提供7*2运维在线服务,在您使用蓝队云产品期间遇到任何问题,您可及时提交工单,我司会尽力解决您的问题。工单受理时间工单会最快即时响应,最慢为5分钟内响应,请耐心等待您的工单受理,留意工单回复。技术类问题工单:技术类问题:7*24小时运维在线账户和财务类:5*8小时客服在线(周一到周五,9:00~18:00)其他咨询类:5*14小时客服在线(周一到周五,9:00~23:00)注意事项:工单处理完毕后,如您没有其他疑问,建议您手动关闭工单;如未手动关闭,系统也将会在3天后自动关闭工单。如工单上技术需要与您进一步沟通,会通过您预留的QQ/手机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如果您觉得您的问题已经解决,还可对工单进行评分。提交工单流程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左侧导航栏-用户中心-工单管理-提交工单;(如图所示)3、选择您的问题所属产品类别进行提交,点击“提交工单”;4、填写服务器基本信息及详细描述您的问题,详情如图(带*是必填项)。(如图所示)5、点击“确认工单信息,提交”提交完毕,等待相关工单管理人接单。密码找回1、进入蓝队云官网首页,点击右上角“控制台”—点击“用户登录“—点击界面右下角“忘记密码”; (如图所示)2、输入注册手机号或注册邮箱,输入验证码,点击下一步;(如图所示)3、选择找回方式(二选一即可)。(如图所示)4、验证成功,进入重置密码页面,重新设置新的密码,点击“完成设置”即可找回密码。注:通过注册邮箱方式找回的,注册邮箱需已认证,否则会提示不存在此账号账号申诉申诉是指通过提交个人资料及帐号历史使用信息来证明您是帐号主人的方式。账号申诉适用于“原手机号码停用”同时“密保问题遗忘”的情况,如果非上述情况请使用密码找回功能。 申诉成功后可修改密码或密保,申诉结果一般会在1个工作日内发到您提交的新手机,如遇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申诉流程1、实名认证:申诉需要完成实名认证提交,请务必保证个人身份信息与新手机号信息一致,避免因信息不匹配导致认证失败,全部资料仅用于身份验证并受到《蓝队云隐私政策》保护。操作步骤:1、登录蓝队云官网,进入会员中心界面(或选择蓝队云官网右上角,点击“控制台”进入会员中心界面)2、点击左侧“工单管理”-“选择相应问题”-“提交工单” – “填写表格” – 等待蓝队云负责人操作;(如图所示)常见问题1.登录问题会员登录密码忘记,如何找回?详情点击:www.landui.com/index/user/repwd.html如何修改会员登录密码?详情点击:www.landui.com/user/account/password.html会员账号登录被锁定,无法登陆您好,会员登录密码输入错误次数超过8次,将会被自动锁定20分钟。20分钟后,如果用正确的密码登录成功,则会自动解锁,并清除错误记录。如果20分钟之后依然使用错误的密码尝试登陆,则会再次被锁。如果您忘记登录密码,建议您选择“忘记密码”重新设置会员账号密码。会员账号无法登录?您好,请清理浏览器缓存或者更换浏览器后重新尝试,建议使用Google浏览器。登录用户名忘记了,如何进行会员登录?您好,蓝队云会员登录名默认为手机号码,邮箱认证绑定后也可以通过邮箱进行登录。2.实名问题实名信息填写无误,提示认证失败如您确认填写信息无误,请您确认是否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171或者170等虚拟号码段(非电信、联通、移动主营的手机号码)的手机号码;2.手机号码开户时间在3个月以内;3.手机号码在3个月之内有进行过号码过户操作;4.身份证年龄不符合16-70周岁;5.携号转网。如何修改账户认证信息?可以登录官网[控制台] 点击左侧导航栏-账户管理-实名认证-修改认证资料,请确保您账号绑定手机号的开户信息与实名信息一致,否则将修改失败。提交实名认证有报错提示,如何处理?提示1:身份证已认证,即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该证件已认证且无法进行二次实名认证;提示2:服务器异常,请联系在线客服或刷新网页重试;如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您的问题,请第一时间提交工单或者拨打0871-6388 6388热线咨询。实名认证的条件是什么?手机号/身份证/营业执照认证,请确保您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否则将认证失败。手机号认证在蓝队云绑定的手机号必须是实名认证过的手机号,该手机实名认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要与认证页面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并且在后台要绑定好微信。身份证认证身份证提交是要清晰,有效时间内的身份证正反面都要上传。营业执照认证营业执照提交是要清晰,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要看得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公司名称和公司地址。3.其他问题如何提交建议与反馈?提交流程1.登录蓝队云控制台左侧导航栏选择-工单管理-建议与反馈。2.选择您所反馈的类别,详细描述您所反馈的内容;3.提交完毕。处理时长我司将会在1-2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请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温馨提示:感谢您关注蓝队云!请告诉我们您对蓝队云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参考您的反馈不断优化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您留下的每一个反馈都是蓝队云的宝贵财富。为什么工单无法上传图片?您好,请检查图片格式、文件大小以及图片名称;若无问题请更换浏览器。如何提交工单?详情点击:www.landui.com/user/aws/add.html手机收不到短信、语音验证码怎么办?手机收不到短信、语音验证码的几种情况:1.手机装了拦截软件;2.网络接收延迟;3.手机关机、暂无信号、欠费或者停机;4.用户自己在运营商那边设置了黑名单;5.手机无法接收长度超过70个字的短信;6.手机在境外使用或者使用境外手机;7.手机短信息存储满了;8.个别地区有手机网络、运营商故障等如果无法收到验证码,建议可先按照以上情况进行排查,可参考以下解决方法:1.解除应用软件的拦截,或者更换一个手机;2.欠费停机,缴费以后一般是24小时内恢复,建议您更换手机号码或者第二天重新获取;3.联系运营商取消黑名单;4.如果是信号网络延迟,可稍后尝试重新获取;5.重启您手机,再尝试操作。密保忘记能通过手机号修改吗?您好,可以的,只要手机能正常接收短信验证码即可。注册的手机号若换为另外一个手机号,原注册手机号还可以再次注册吗?您好,原注册手机号可以再次注册,但是同一个手机号不能同时共存在两个会员ID中。手机号码停机了,怎么重装系统?您好,可以通过密保问题验证解决。
该介绍是直接到新增网站这一页指导,前面步骤请对应以下参考操作首次备案参考:点击前往在我司的新增网站参考:点击前往新增接入参考:点击前往操作步骤1、填写网站的信息在填写网站信息页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页面提示填写所需信息,然后单击下一步,上传备案资料。说明网站名称:填写实际使用名称,需跟单位名称有所关联。个人备案不能直接使用个人名字,其他单位建议使用单位名称。网站首页网址:填写备案域名。(WWW.不用填写进去)网站域名:填写备案域名。(2019年4月22日起一个网站只能提交一个域名)所属产品:先点击左边选择您购买的服务器或者虚拟主机,然后点击右边空白栏选择FTP账号或者IP。(无我司服务器或虚拟主机类产品无法备案)网站语言类别:选择中文简体。其他语言建议不要多选。网站服务内容:根据实际网站内容选择。个人建议选择综合门户,其他建议选择单位门户网站。前置或专项审批内容类型:(非必选项)如果您的网站中涉及前置审批中内容,请先联系当地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并办理前置审批文件。网站负责人信息:如果您的网站负责人与主体负责人不是同一个人,可在网站负责人信息栏下选择填写新负责人信息。如是一个人请点击复制主体负责人即可。网站负责人将在后续环节中进行拍照核验。单位网站备案需注意当地管局规则要求,主体负责人和网站负责人是否必须为法定代表人。请参见您备案对应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管局规则。 如果需要同时备案多个网站,可以进行点击文字“继续添加网站”,重复操作填写网站信息页面即可。(添加几个网站,就重复操作几次,我司一次最多只能操作3次)2、上传相应的附件资料根据页面提示上传资料,然后单击下一步。说明主办方证件:请上传真实清晰的主办方证件身份证:请按照红色提示名字上传身份证件。可以正反面合并一张上传,也可以分开上传。真实清晰方可使用。真实性核验单:需下载、打印,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再扫描或拍照后上传。请参照右边模板填写。幕布照:请上传网站负责人拍照幕布照。PS无法受理;幕布上公司名字需清晰;幕布以外地方请截图删除。具体参考右边模板。域名证书:在我司注册域名无需上传域名证书,不在我司注册域名必须上传。多个域名无法上传请联系发送QQ3003927935。其他附件:根据备案当地管局规则要求,上传授权书等。具体请联系QQ3003927935或参考管局规则。3、确认备案信息,提交备案进行内审请检查备案信息是否填写有误,返回上一步修改,或者提交审核。4、提交备案后,蓝队云将在 1-2 个工作日进行初审。请您保持备案信息中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工作人员与您核实信息。如果备案信息填写错误,已经提交内审,可以联系工作人员退回备案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好备案信息可以重新提交进行内审。5、内审通过后,我司备案人员会将备案信息提交到管局,提交到管局之后,部分省份需进行短信核验,核验通过之后,等待管局审核,备案进度变成“管局审核中”,管局审核时间一般是1-20个工作日内审核,请耐心等待管局审核。6、短信验证。工信部要求用户需完成短信验证后,备案申请才能成功提交管局审核。注意查收工信部发出的短信核验码,并根据短信提示完成核验。后续管局审核结果将以短信及邮件形式通知。登录蓝队云会员中心查看备案进度。备案成功网站开站之后,请将正确网站备案号和当地管局的查询链接放置于备案首页页末。
主办者证件号码已在我司取得备案号,此次需备案的域名未取得备案号,需做增加新网站操作,操作步骤如下。操作步骤1、登录官网会员中心,输入账户及密码进行登录2、登录会员中心后,左边框栏点击网站备案,选择我的备案-备案列表,在页面中查看到已经备案通过的备案点击查看详情-新增网站。注意:如无查看详情的按钮,页面会显示继续备案或者删除备案的按钮,点击删除备案的按钮,就会出现查看详细的按钮(点击删除备案不会删除已经管局审核通过的备案信息,只会删除本地保存的备案信息)3、填写网站的信息在填写网站信息页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页面提示填写所需信息,然后单击下一步,上传备案资料。 说明网站名称:填写实际使用名称,需跟单位名称有所关联。个人备案不能直接使用个人名字,其他单位建议使用单位名称。网站首页网址:填写备案域名。(WWW.不用填写进去)网站域名:填写备案域名。(2019年4月22日起一个网站只能提交一个域名)所属产品:先点击左边选择您购买的服务器或者虚拟主机,然后点击右边空白栏选择FTP账号或者IP。无我司服务器或虚拟主机类产品无法备案。网站语言类别:选择中文简体。其他语言建议不要多选。网站服务内容:根据实际网站内容选择。个人建议选择综合门户,其他建议选择单位门户网站。前置或专项审批内容类型:(非必选项)如果您的网站中涉及前置审批中内容,请先联系当地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并办理前置审批文件。网站负责人信息:如果您的网站负责人与主体负责人不是同一个人,可在网站负责人信息栏下选择填写新负责人信息。如是一个人请点击复制主体负责人即可。网站负责人将在后续环节中进行拍照核验。单位网站备案需注意当地管局规则要求,主体负责人和网站负责人是否必须为法定代表人。请参见您备案对应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管局规则。如果需要同时备案多个网站,可以进行点击文字“继续添加网站”,重复操作填写网站信息页面即可。4、上传相应的附件资料根据页面提示上传资料,然后单击下一步。说明l主办方证件:请上传真实清晰的主办方证件l身份证:请按照红色提示名字上传身份证件。可以正反面合并一张上传,也可以分开上传。真实清晰方可使用。l真实性核验单:需下载、打印,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再扫描或拍照后上传。请参照右边模板填写。l幕布照:请上传网站负责人拍照幕布照。PS无法受理;幕布上公司名字需清晰;幕布以外地方请截图删除。具体参考右边模板。l域名证书:在我司注册域名无需上传域名证书,不在我司注册域名必须上传。多个域名无法上传请联系发送QQ3003927935。l其他附件:根据备案当地管局规则要求,上传授权书等。具体请联系QQ3003927935或参考管局规则。5、确认备案信息,提交备案进行内审请检查备案信息是否填写有误,返回上一步修改,或者提交审核。6、提交备案后,蓝队云将在 1-2 个工作日进行初审。请您保持备案信息中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工作人员与您核实信息。如果备案信息填写错误,已经提交内审,可以联系工作人员退回备案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好备案信息可以重新提交进行内审。7、内审通过后,我司备案人员会将备案信息提交到管局,提交到管局之后,部分省份需进行短信核验,核验通过之后,等待管局审核,备案进度变成“管局审核中”,管局审核时间一般是1-20个工作日内审核,请耐心等待管局审核。8、短信验证。工信部要求用户需完成短信验证后,备案申请才能成功提交管局审核。注意查收工信部发出的短信核验码,并根据短信提示完成核验。后续管局审核结果将以短信及邮件形式通知。登录蓝队云会员中心查看备案进度。备案成功网站开站之后,请将正确网站备案号和当地管局的查询链接放置于备案首页页末。
如您的主体(个人或企业)和域名之前都未备案过或者备案记录已经全部注销,请参照本文指引进行首次备案操作。操作步骤1、登录官网会员中心,输入账户及密码进行登录2. 填写信息,判定备案类型。登录官会员中心,左边框栏点击网站备案-开始备案,填写备案的信息,输入验证码后单击验证备案类型。系统会自动为您判断此次备案的类型。说明l单位名称:请填写备案主体名称l主办单位证件类型:请选择您上传证件类型。个人选身份证,公司选营业执照。 l主办单位证件号码:请填写您上传证件号码。个人填写身份证号,公司选营业执照,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l待备案域名:填写您所需备案域名。多个域名只需填写一个域名。l务必认真查看重要通知并且按照通知进行相关操作。3、填写主体信息在填写主体信息页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页面提示填写所需信息,然后单击下一步,填写网站信息。说明l通信地址所属区域:与通信地址需同一个省市区。l证件住所:需跟证件上一模一样l通信地址:可填写证件上的地址,也可填写您实际的办公或住所地址。需填写到号,如果地址无详细门牌号,需在备注中说明。l务必填写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并且,备案成功后,若联系信息变更,请务必及时变更备案信息,以便您能及时接收到备案相关通知和提醒。4.填写网站的信息在填写网站信息页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页面提示填写所需信息,然后单击下一步,上传备案资料。说明l网站名称:填写实际使用名称,需跟单位名称有所关联。个人备案不能直接使用个人名字,其他单位建议使用单位名称。l网站首页网址:填写备案域名。(WWW.不用填写进去)l网站域名:填写备案域名。(2019年4月22日起一个网站只能提交一个域名)l所属产品:先点击左边选择您购买的服务器或者虚拟主机,然后点击右边空白栏选择FTP账号或者IP。无我司服务器或虚拟主机类产品无法备案。l网站语言类别:选择中文简体。其他语言建议不要多选。l网站服务内容:根据实际网站内容选择。个人建议选择综合门户,其他建议选择单位门户网站。l前置或专项审批内容类型: (非必选项)如果您的网站中涉及前置审批中内容,请先联系当地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并办理前置审批文件。l网站负责人信息:如果您的网站负责人与主体负责人不是同一个人,可在网站负责人信息栏下选择填写新负责人信息。如是一个人请点击复制主体负责人即可。网站负责人将在后续环节中进行拍照核验。l单位网站备案需注意当地管局规则要求,主体负责人和网站负责人是否必须为法定代表人。请参见您备案对应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管局规则。l如果需要同时备案多个网站,可以进行点击文字“继续添加网站”,重复操作填写网站信息页面即可。5.上传相应的附件资料根据页面提示上传资料,然后单击下一步。说明l主办方证件:请上传真实清晰的主办方证件l身份证:请按照红色提示名字上传身份证件。可以正反面合并一张上传,也可以分开上传。真实清晰方可使用。l真实性核验单:需下载、打印,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再扫描或拍照后上传。请参照右边模板填写。l幕布照:请上传网站负责人拍照幕布照。PS无法受理;幕布上公司名字需清晰;幕布以外地方请截图删除。具体参考右边模板。l域名证书:在我司注册域名无需上传域名证书,不在我司注册域名必须上传。多个域名无法上传请联系发送QQ3003927935。l其他附件:根据备案当地管局规则要求,上传授权书等。具体请联系QQ3003927935或参考管局规则。6.确认备案信息,提交备案进行内审请检查备案信息是否填写有误,返回上一步修改,或者提交审核。7.提交备案后,蓝队云将在 1-2 个工作日进行初审。请您保持备案信息中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工作人员与您核实信息。如果备案信息填写错误,已经提交内审,可以联系工作人员退回备案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好备案信息可以重新提交进行内审。8.内审通过后,我司备案人员会将备案信息提交到管局,提交到管局之后,部分省份需进行短信核验,核验通过之后,等待管局审核,备案进度变成“管局审核中”,管局审核时间一般是1-20个工作日内审核,请耐心等待管局审核。9.短信验证。用户需完成短信验证后,备案申请才能成功提交管局审核。注意查收工信部发出的短信核验码,并根据短信提示在24小时内登录工信部网站完成核验。更多详情和操作步骤,参见域名备案短信息核验常见问题。后续管局审核结果将以短信及邮件形式通知。登录蓝队云会员中心查看备案进度。备案成功网站开站之后,请将正确网站备案号和当地管局的查询链接放置于备案首页页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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